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监管,提高资产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率,规范资产处置,提升资产管理效能,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自治区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是指预算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指标,对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使用的效益性、处置的规范性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客观、公正地反映资产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或控制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综合管理实施的绩效评价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资产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

第四条 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要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遵循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行年度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指导和监督本级部门(单位)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含本机关,下同)开展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审核所属单位自评材料,督促所属单位针对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改进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资产综合管理实施绩效评价,针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改进和加强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价依据、指标和评分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制度办法等;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资产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资产管理的通知、文件等;

(四)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的审议意见,纪检监察意见、财政监督稽核报告、审计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附加指标。

第十一条 定性指标主要评价资产管理规范性及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资产基础管理情况。包括机制建设、制度建设、账实管理、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等;

(二)资产日常管理情况。包括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其他管理等。

第十二条 定量指标主要评价资产管理的利用率、效益性,具体包括:

(一)资产保障情况。包括配置计划数执行率、通用办公家具人均占有量、通用办公设备人均占有量、办公室人均占有面积、办公用房人均占有面积等;

(二)资产运行情况。包括超最低使用年限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利用率、资产调剂利用率、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增长率、闲置资产率等;

(三)资产效益情况。包括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费用节约率,资产共享共用率,对外投资收益率,资本化率等;

(四)资产安全情况。包括应收账款不良率、其他应收账款不良率、对外投资不良率、固定资产损失率等。

第十三条 附加指标主要是鼓励各单位创新资产管理方式、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具体包括工作创新、获得表彰情况等。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量化总分为100分,根据是否完成管理目标或考核指标,按评分标准相应得分或扣分。附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扣分最多不超过得分分值。单位在年度内没有发生定性指标所涉业务的,不扣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等级划分为四档:85分(含)—100分为优、70分(含)—85分为良、60分(含)—7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层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填报、审核及评分等通过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工作开展情况的印证材料录入或上传系统,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系统计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录入或上传的印证材料、资产卡片录入及变更信息、资产月报和年报数据信息、账务核实信息等通过系统综合计分,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部门(单位)。部门(单位)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初步评价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做出说明并提供印证材料。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财政部门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各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二十条 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产配置预算、大中型维修、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及其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差的,根据情况核减配置计划或相关预算;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提出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及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力、敷衍推诿、弄虚作假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评价结果仍为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或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研究提出符合本系统特点的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定后联合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